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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发改价检〔2006〕518号
各经营单位(户):
为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丽水,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明码标价与价格诚信紧密结合起来,倡导推行商品明码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码实价是指商品标价签上标示的零售价格为最终的成交价格。明码实价体现的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是价格诚信的重要内容,提倡和推行明码实价对于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丽水市区内的经营单位(户)均可根据明码实价店标准自主提出申请。可直接到丽水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领取申请表,也可在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申请表( http://jhw.lishui.gov.cn/)。
三、根据审查结果,由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诚信经营、明码实价店”名单,授予“诚信经营、明码实价店”牌匾,同时,明码实价店要向社会作出“明码实价,诚信经营承诺书”,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明码实价店”不搞终身制。一经发现有明码虚价行为,将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除摘牌外,同时将视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
明码实价店申请表于2006年12月13日前报丽水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灯塔街157号,咨询电话:2111770)。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府办、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个协、企协、各县(区)发改局、龙泉市物价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一:
丽水市明码实价店标准
一、熟知《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及处罚措施。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利。
三、经营场所内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含出租、承包,下同)都应当进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采用自选方式等方式售货的小件商品,经营者同时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做到货真价实、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价签内容。
四、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如促销、优惠、店庆、季节处理等)、降价期间、原价和现价。原价必须是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此次降价前的原始交易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五、经营者必须做到明码实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价格一经确定并标示在价签之上,就表明其为实际结算价格,不允许“讨价还价”。
六、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不同的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馈赠数量、馈赠时间;不得馈赠假劣商品。
九、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以及在最高限价内打折的折扣价,必须能够出示相关依据或证明。
十、设有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本单位物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建立价格(收费)台帐,应保留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及价格调整记录。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