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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为疏导煤运价格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燃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具体如下:

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9分。其中包括通过提高电价征收的每千瓦时0.83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每千瓦时0.1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后每千瓦时提高0.8分。

本次调整,根据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适当调整了销售电价分类和结构。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增设“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适当提高中小化肥用电价格;适当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

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其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和5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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