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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和《丽水市区水木清华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施细则》文件,现向社会公开销售市区水木清华苑经济适用住房221套,建筑面积17885平方米,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购买对象
本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者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已满5周年(2001年7月31日前),配偶户口迁入已满1周年的已婚家庭(2006年7月31日前结婚或离异)或符合上述户口条件的年满35周岁(1971年7月31日前出生)的未婚者。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人员。如需分户的,应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在申请截止日前办理分户手续。
(二)住房条件。家庭(含单身)无住房(包括非住宅用房,下同)或现住房(包括赠与、继承、商品住房、房改房等)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残疾人和双职工失业家庭(在2000年7月19日后通过赠与、分家析产、继承、拆迁、买卖等方式发生房屋权属转移造成无住房或低于上述条件的除外)。未在丽水市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有土安置;未领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上述对象中有违章违法建筑的家庭,待市建设和国土等部门政策处理后再确定购房资格,政策未处理前不予审查。
(三)经济条件。2005年家庭年均收入在1.8万元(家庭人口按3人计算,以此类推)及以下,或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及以下;单身或未婚者人均年收入低于9000元。
二、报批程序
(一)申请者须如实填写《丽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各一份)
1、申请者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在外地就读的未婚子女及正在服兵役的家庭成员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及服役证明;离异家庭须提供离婚证明及载明财产分割情况的离婚协议书;与申请家庭夫妻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须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者及家庭的住房,根据实际居住情况,提供相应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协议):有工作单位的或属集体户口且无住房的,由工作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是农业户口的,须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查认定有无批地建私房情况。
3、申请者及家庭年均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或个人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的年收入由社会事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证明。
4、失业证书或再就业优惠证书复印件,须经人劳社保部门审查认定;残疾证书复印件须经残联审查认定;低保户须经民政部门审查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由外地调入丽水市区的,需附原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报批程序
1、申报(逾期和不按程序申报的不予受理)
有单位的申请者,应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夫妻双方工作单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申请者的资格、住房、收入等情况。
无工作单位的申请者,应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申请者的资格。
申报时间:2006年11月25日8:30时至12月4日17:00时。
2、审核
有关单位对申请者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认真审核,并在单位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单位负责将材料汇总后于2006年12月18日17:00时前报市房改办(办公室设在丽青路1号,丽水同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电话号码:2119008)。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者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认真审核,并分别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材料汇总后于2006年12月26日17:00时前报市房改办。
3、审批:市房改办对上报的申请者,按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可购房对象,可购房对象等情况在《丽水日报》上公示10天。期满后无异议的,10日内将名单送开发建设单位。
4、本批次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少于购房人数时,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在市纪检监察和公证部门的监督、公证下,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购房资格和具体房号,摇号日期在《丽水日报》上公示。
5、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人员,本人申请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与市建设局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在取得住房钥匙半年内退出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后,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房户,须与租用房产权单位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在水木清华苑经济适用住房钥匙交付后5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住房面积标准、销售价格及具体幢号
(一)住房面积标准:每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单身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者面积标准减半。
(二)住房销售价格:在规定享受面积标准以内部分平均售价为2200元/平方米(已含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但不含层次、朝向系数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规定享受面积标准部分平均售价为3550元/平方米。附属杂物间价格为1000元/平方米。
(三)住房具体幢号(221套,17885m2):
1幢 19套 1539m2 5幢 19套 1542m2
2幢 40套 3241m2 6幢 40套 3195m2
3幢 19套 1621m2 7幢 19套 1537m2
4幢 40套 3227m2 8幢 25套 1983m2
四、严格交易制度
水木清华苑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性质属行政划拨,应由购房者自住,2011年12月31日前不得上市交易。在上述规定年份后需上市交易的,享受面积标准内部分按市场评估确认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房屋和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制上市交易时间。
五、其他事项
(一)付款方式:购房者在2007年1月30日前缴纳30%首付房款,竣工验收交付住房钥匙时付清全部房款。在交付住房钥匙后三个月内未付清全部房款的,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
(二)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核实、审批等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次申购住房的对象在向市房改办申报(包括摇号)后自动放弃购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公告不另行发文。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