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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企业引进人才购买水木清华苑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丽市房改委〔2006〕5号)文件,现向企业引进人才公开销售丽水市区水木清华苑限价商品住房50套,建筑面积3992m2,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对象
申请者须是在市区工业制造业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指直接利用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企业,下同)企业工作的引进人才,且其工作所在企业和本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的条件
1、企业年缴纳入库税收金额在100—300万元的,安排1套住房;企业年缴纳入库税收金额在300(含)—600万元的,安排2套住房;企业年缴纳入库税收金额在600(含)—1000万元的,安排3套住房;企业年缴纳入库税收金额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每增加缴纳入库税收金额500万元,增加1套住房。企业年缴纳入库税收指2005年度缴纳税收(包括国税和地税),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不计入入库税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2005年入库,以后年度退还的要作扣除;2005年实现免抵调库的计算在内。企业年缴纳入库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意见为准。企业在市区行政划拨土地上已建大学生公寓、专家楼、公寓的不再列入本次销售范围。
2、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年缴纳入库税收额按上述指标的50%掌握。
3、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近两年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市环保局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引进人才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者,或担任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包括技师、高级技师)。
企业法人不列入本次购房对象。
2、家庭(含单身)或 年满35周岁的未婚者且在丽水市区企业服务满3年(2003年7月31日前)。
3、无房改房的家庭。
二、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须如实填写《丽水市区企业引进人才购买水木清华苑限价商品住房审批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者的学位证书、技术职务任职文件、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以及特殊贡献的有关证件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须经人劳社保部门审查认定),如申请者为劳模须经总工会审查认定;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的,须附有原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企业防治污染证明须提供材料:
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2、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
3、近期环境监测报告单。
(四)企业缴纳税收证明须经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审查认定。
三、报批程序
(一)申报:符合上述条件者如实填写审批表,送企业签署核实意见,同时送配偶单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核实意见。
申报时间:2006年11月27日8:30时至12月5日17:00时
(二)各企业应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审批表上签署核实意见。企业将税务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意见及申请者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于2006年12月15日前送市房改办(办公室设在丽青路1号,丽水同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电话号码:2119008)审批,逾期和不按程序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市房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可购房对象,并将可购房对象名单及有关情况在《丽水日报》上公示10日。期满后无异议的,10日内将名单送开发建设单位。
(四)引进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套数少于可购房对象数时,由市房改办委托中介机构,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监督、公证下,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购房资格和具体房号,购房者按顺序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摇号日期在《丽水日报》上公示。
(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房户,须与租用房产权单位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在水木清华苑经济适用住房钥匙交付后5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住房面积标准、销售价格及具体幢号
(一)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面积标准为80 m2。
(二)住房销售价格:在规定享受面积标准以内部分平均售价为3000元/m2(已含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但不含楼层次、朝向系数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下同),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销售价格4200元/m2;附属小杂物间10m2及以下部分为1500元/m2,超过10m2以上部分为3000元/m2;地下车位售价每车位7万元,地下车库售价6000元/m2。
(三)住房具体幢号(50套,3992m2):
15幢(东单元) 10套 810m2
16幢 40套 3182m2
五、严格交易制度
限价商品住房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不得上市交易。房屋和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可上市交易日期。
购房者购房后在丽水服务期限不满5周年的,住房由市房改办按原价收回。
六、其他事项
(一)付款方式:购房者在确定具体房号后,在2007年1月24日前缴纳30%首付房款,2007年1月3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
(二)责任: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及隐瞒有关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限价商品住房的,由限价商品住房主管部门收回其所购买的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核实、审批等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次申购住房的对象在向市房改办申报(包括摇号)后自动放弃购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
本公告不另行发文。
附:1.丽水市区企业引进人才购买水木清华苑限价商品住房审批表
2.住房分配情况证明表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